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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正规私人调查公司-#对待婚外情 法律之手别伸太长

发布时间:2025-05-16 18:01:54 点击量:

近年来法律对婚外情,关于婚姻家庭法律议题的探讨持续不断。其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成为争论的焦点。近期,广西发生的一起财产争议案件再次吸引了公众的目光(详见4月4日的《羊城晚报》报道)。一名男子与其妻子共同将一名女子告上法庭,诉求收回男子在与该女子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所赠予的24万元财产。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指出,鉴于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应当认定这种赠与无效,并判决被告须退还所有已赠出的款项。

众多人士对二审判决表示满意,纷纷鼓掌叫好,觉得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改善社会风气。在这片欢呼声中,我持续深思,仅以“违背公共道德”为由判定赠与行为无效,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是否存在将道德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嫌疑?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_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_法律对婚外情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其含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标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这与《民法通则》第七条所提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原则的提出,反映了法律价值目标的制定必须考虑到道德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基本准则本身并未达到足以涵盖具体案件事实的真正法条级别,不能单独作为直接判决的依据;在立法层面,并未将所有“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概视为无效。在上述案例中,若将其定性为赠与协议(而非类似于“包养协议”等),那么,不论其是基于情人或性伴侣(营业性质者除外)的关系,都不一定达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性,因而该合同不会因此被判定为无效。

婚外情不在法律调整的领域之内,它主要受到道德的评判。在道德层面,婚外情通常会受到否定的评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也必须对此持否定态度。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子女控告父母”的诉讼案例同样揭示了这一现象:父母在子女年满18岁后拒绝继续承担学费和生活费法律对婚外情,迫使子女中断学业。这种做法与传统的美德相悖,然而法律对此却显得无能为力,无法以“违背社会公德”为由强制父母继续承担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若以违反社会公德为借口中山哪里有可靠私家调查公司,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实施干预,那么法律的作用是否过于扩张?将法律应用于本应由道德来调节的领域,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一种束缚,这种剥夺道德自由的做法,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被允许的。另一方面,在个别案件中,若以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进行评判,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实施的一种道德干预法律对婚外情,可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道德与法律原本各自负责各自领域,若任由它们相互争夺同一领域,法律的威严与强制力将受到影响,道德的自律特性亦将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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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针对这个特定案例,道德不能作为操控神圣法槌的指挥旗,法律终究不是道德的捍卫者。

当然,在上述案例中,若夫妻双方并未就婚后财产作出特别约定,那么丈夫若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所作的处分行为理应被视为无效。此事非本讨论主题中山私人调查公司哪家好,当另行探讨。